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44號原 告 通達速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曼妮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蔡金峰律師 林育生律師 被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翁文超 受告知人 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1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