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誠心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義興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2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43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