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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76號

給付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76號

原告
昌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小芳
被告
吳旻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1147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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