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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林春鈴林振芳歐陽儀

  • 當事人
    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立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嘉維企業有限公司永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海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立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昕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牛塘橋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同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永翔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20號原   告 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能 原   告 立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媽帝 原   告 嘉維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法定代理人 賴振西 原   告 永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晚結 原   告 海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原   告 立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黃晚結 原   告 昕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振國 原   告 牛塘橋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騰輝 原   告 金同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已宣告破產) 法定代理人 黃龍輝 原   告 永翔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隱臥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利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原告嘉維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之選任清算人或法定清算人為何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解散登記前全體股東名冊、股東選任清算人之決議等相關佐證。 二、表明原告立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之選任清算人或法定清算人為何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廢止登記前全體董事名冊、股東選任清算人之決議等相關佐證。 三、表明原告金同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已宣告破產)之選任清算人、法定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為何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廢止登記前全體董事名冊、股東選任清算人之決議等相關佐證。 四、原告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上蓋有原告公司大章、最新法定代理人小章)。 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六、表明本件有何由本院管轄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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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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