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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68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張益嘉
被告
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黃婉甄
被告
被告
蔡啟正
訴訟代理人
何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婉甄、蔡啟正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婉甄、蔡啟正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2之違約金率(第二及第四欄位)「0.8625%」之記載,應更正為「0.862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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