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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51號

原告
翰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彥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告
藏香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雯英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具狀向本院提出104年度存字第245、246號手續費影本,被告應具狀說明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4號案件有無為強制執行或清償等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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