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51號
- 原告
- 翰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彥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祥律師
- 被告
- 藏香閣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雯英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具狀向本院提出104年度存字第245、246號手續費影本,被告應具狀說明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4號案件有無為強制執行或清償等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