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86號
- 原告
- 聯成餐廳
- 法定代理人
- 許傳政
- 被告
- 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湘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餐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許傳政即聯成餐廳 住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聯成餐廳 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 法定代理人 許傳政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