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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86號

給付餐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86號

原告
聯成餐廳
法定代理人
許傳政
被告
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餐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許傳政即聯成餐廳 住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聯成餐廳 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 法定代理人 許傳政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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