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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9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90號

原告
陳曉瑩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被告
BRADLEY MILES EMERY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8843號關於兩造間交付子女強制執行案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9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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