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16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16號

原告
呂悅萍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被告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基
被告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春
被告
桃禧航空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三蓮
被告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被告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焜耀
被告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禧航空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所在地均位於桃園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