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16號
- 原告
- 呂悅萍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 被告
-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長基
- 被告
-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景春
- 被告
- 桃禧航空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三蓮
- 被告
-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志
- 被告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焜耀
- 被告
-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禧航空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所在地均位於桃園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