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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原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訴訟代理人
曹瑞泰
被告
宋清紅
被告
志瑞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郎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被告
聯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賜
被告
大同大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果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告
于葳綺
被告
于妍希
兼上二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佳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民事庭105 年度重訴字第128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案件歷審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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