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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張宇葭

  • 當事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林樹信陳聖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訴訟代理人 曹瑞泰  臺北市○○區○○路000○0號 被 上訴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被 上訴人 林樹信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明 被 上訴人 陳聖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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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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