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訴訟代理人 曹瑞泰 臺北市○○區○○路000○0號 被 上訴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被 上訴人 林樹信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明 被 上訴人 陳聖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