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游國治、李智淵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力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愛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752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賢華 被 告 力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智淵 被 告 陳愛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玖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佰玖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力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成公司)、李智淵、陳愛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力成公司前邀同李智淵、陳愛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並於102年2月26日出具撥款申請書,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02年2月 27日起至105年2月27日止,利息按原告3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1%機動計算,按月攤還本息,復於104年12月28 日簽訂變更(利率/期間/清償方式/還款日)申請書,展延 借款期限至106年2月27日止;另於104年8月31日簽發匯票付款申請書,約定金額為500萬元,利息按原告4-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機動計算,每月31日付息,屆期本金一次還清,復於104年12月28日簽訂變更(利率/期間/清償方式/還款日)申請書,約定利息按原告3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機動計算,並自104年11月30日起12個月按月付息, 13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屆期本金一次清償,另展延借款期限至107年11月30日止,且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 條第1款、第8條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借款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且本金應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力成公司嗣未依 約清償,則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款之約定,上 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迄今尚欠 4,965,884元,且依約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李智淵、陳愛樺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變更(利率/期間/清償方式/ 還款日)申請書2份、匯票付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4份、105年6月26日至105年8月9日本行台幣定存利率/機動利率表為證,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巧吟 附表 ┌──┬──────┬──────┬─────────┬───────────┐ │編號│借 款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 利 息 │違 約 金│ │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 ├──┼──────┼──────┼─────────┼───────────┤ │ 1 │5,000,000元 │348,817元 │自105年6月28日起至│自10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率3.29%計算。 │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2 │ │87,183元 │自105年7月28日起至│自105年8月28日起至清償│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率3.22%計算。 │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3 │5,000,000元 │3,850,402元 │自105年8月9日起至 │自105年9月9日起至清償 │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率3.12%計算。 │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4 │ │679,482元 │自105年8月9日起至 │自105年9月9日起至清償 │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率3.12%計算。 │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