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6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華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