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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黃愛真

  • 當事人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6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華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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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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