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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19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19號

原告
創聯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被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訴訟代理人
林財盛
訴訟代理人
陳政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於106年7月20日前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請提出訴外人宇謙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所簽定之供應商合作契約書。

㈡請說明截至106年6月30日止,原告與宇謙公司分別透過被告通路所完成的最後一筆交易行為之商品名稱、票券流水編號、日期與金額等資料,以及原告與宇謙公司是否各自依契約第9條第3款後段之約定提出票券正本經被告檢覈無誤作為請款依據,被告是否已經於何時為給付。

㈢宇謙公司終止合約是否已經於何時發生終止合約之效力。

三、請原告於106年7月20日前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為何宇謙公司在讓與合約之權利義務後,仍然以自己名義向被告請款。

㈡請就被告106年6月2日民事答辯狀三表示意見,特別是被告主張民法第264條、第549條第2項的部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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