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20號
- 原告
- 鄒歷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誤載為東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47 萬9,4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1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