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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20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20號

原告
鄒歷傑
原告
當代居家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鄒李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兆芳律師
被告
東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倍源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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