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20號原 告 鄒歷傑 當代居家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鄒李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吳兆芳律師 被 告 東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倍源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