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20號
- 原告
- 鄒歷傑
- 原告
- 當代居家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鄒李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兆芳律師
- 被告
- 東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倍源
- 訴訟代理人
- 姜智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