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831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程星豪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翔
- 被告
- 德欽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彭靖翔
- 被告
- 李家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原告與被告所簽訂之借款契約第11條、授信約定書第16條約定,均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德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德欽公司)分別於民國101 年4 月20日、102 年7 月5 日邀同被告彭靖翔、李家前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向原告借款共2 筆,金額共計薪臺幣(下同)1,300,000元,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期間、最後付息日、借款利率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就被告德欽公司基於借款契約所生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債務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由被告彭靖翔、李家前與被告德欽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如被告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再給付按附表一所示借款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本金到期日、利息繳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僅繳付本息至附表一所示「最後付息日」欄位所示日期,其後即未依約履行,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尚欠551,485 元及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德欽公司應負清償之責,被告彭靖翔、李家前既為前開消費借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亦當與被告德欽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2 份、授信約定書6 份、存放款利率查詢1 份、交易明細查詢4 份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有所說明,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本於上開消費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表一:┌──┬───────┬────────┬──────┬──────┬──────┐│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利率 │借款期間 │最後付息日 │餘欠金額 ││ │(新臺幣) │(即約定利率) │ │ │ │├──┼───────┼────────┼──────┼──────┼──────┤│一 │650,000元 │按原告之定儲利率│自民國101年4│民國103年9月│137,664元 ││ │ │指數加碼週年利率│月24日起至民│24日 │ ││ │ │5.88%(現合計為│國104年4月24│ │ ││ │ │週年利率7.25%)│日 │ │ ││ │ │ │ │ │ │├──┼───────┼────────┼──────┼──────┼──────┤│二 │650,000元 │ 同上 │同上 │民國103年9月│413,821元 ││ │ │ │ │9日 │ │├──┼───────┼────────┴──────┴──────┴──────┤│合計│1,300,000元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 │債權別│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附表一│ │自民國10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自民國10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 │ │編號一│137,664元 │日止,按週年利率7.25%計算│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 │債權 │ │之利息。 │左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者,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違約│ │ │ │ │金。 │ ├───┼────────┼─────────────┼──────────────┤ │附表一│ │自民國103年9月9日起至清償 │自民國10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 │ │編號二│413,821元 │日止,按週年利率7.25%計算│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 │債權 │ │之利息。 │左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者,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違約│ │ │ │ │金。 │ ├───┼────────┼─────────────┴──────────────┤ │合計 │551,48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