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01號原 告 陳昭同 被 告 意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現登記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查明屬實,堪認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均在臺北市大同區。故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