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16號原 告 科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龍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智凱律師 被 告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姚武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龍 被 告 高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暨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並應於收到他造書狀繕本後二週內,就他造所陳述之內容以書狀再為回應,並以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詹玗璇 附件 原告方面 一、原告與被告固得信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固得信公司)所簽訂之花東地區有機米生產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有何不於民國104 年10月底前與花東地區有機產銷班或有機耕作農夫完成105 年度契作合約簽訂,即無法達成該契約目的之情事存在?請予敘明並提出相關事證。 二、系爭契約是否係由原告先行用印,再以郵寄方式寄予被告固得信公司用印之方式完成簽署?如是,係於何時完成簽署?三、被告姚武憲係於何時、地向原告表明:與契作農簽訂合約有時間緊迫性,需搶在他人之前完成簽約等情,要求、催促原告應儘速給付前開定金、管理費之情事? 四、依照證人蔡議賢之證述,被告固得信公司應幫原告取得玉溪農會願意幫忙碾米之證明,且就該公司與玉溪農會接洽及取得相關文件之作業費用,係包含在系爭契約所約定之管理費中,然為何未在系爭契約中載明被告固得信公司應負此等義務?該等義務與被告固得信公司所應完成與契作農簽訂契作合約之義務間之關聯性為何? 五、依證人蔡議賢之證述,證人林健隆係由被告姚武憲、鄭金山介紹予原告認識,然證人林健隆則已證述:玉溪農會沒有做有機米加工等語,則在被告姚武憲、鄭金山為原告接洽證人林健隆時,原告是否即已知悉無法從事有機米出口?如是,當時原告作何打算?有無與被告姚武憲、高碧霞進行討論?如有機米無法出口,是否仍有與契作農簽訂契約之必要?原告有無決定係以向契作農簽訂契作合約取得白米再委請玉溪農會碾米之方式或直接向玉溪農會購買白米加工之方式出口?何時通知被告固得信公司? 六、原告與被告固得信公司有無合作礦場、玉石事宜?原告與欣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磐公司)合作之事宜為何? 被告固得信公司、姚武憲方面 一、被告姚武憲有無向原告宣稱:與契作農簽訂合約有時間緊迫性,需搶在他人之前完成簽約等情,要求、催促原告應儘速給付定金、管理費之情事? 二、依照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2544號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第4 項之記載,證人鄭金山似證述契作農要求先付定金,經其向被告姚武憲轉達後,被告姚武憲卻從未拿錢支付定金,契作農因此興趣缺缺,實際上即未洽得任何替原告生產稻米之契作農等語,是否確有此事?如是,為何未支付定金? 三、被告固得信公司就原告104年11月2 日下午1時18分之電子郵件(即本院卷一第90頁)所要求提出之農戶繳交玉溪農會的合約及稻農地號與採收時間表,曾於104年11月3 日上午8時35分回覆給原告之電子郵件(即本院卷一第94頁)中提及:「玉溪農會的合約及稻農地號與採收時間表,在確認輸出數量和作業方法後才有辦法連結。」等語,其原因為何?最終被告固得信公司有無提出玉溪農會的合約及稻農地號與採收時間表予原告? 被告高碧霞方面 一、原告與欣磐公司合作之事宜為何?此與原告及被告固得信公司間之合作業務有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