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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1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19號

原告
定贏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儼
訴訟代理人
呂思賢律師
被告
酷玩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鄭翊瑋
被告
COOLPLAY LIMITED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鄭翊瑋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昱玟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定嬴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定贏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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