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王世岳
- 原告久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30號原 告 久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彩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彩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陸佰參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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