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3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當傑
- 訴訟代理人
- 劉宜和
- 被告
- 暉騏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宜璟
- 被告
- 劉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部分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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