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4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愚 被 告 陳若愚 陳大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合法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本院卷第7頁)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