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4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43號
- 原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郭景超
- 被 告
- 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若愚
- 被 告
- 陳若愚
- 陳大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本院卷第7頁)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