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53號原 告 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 告 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林育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據上論結欄關於「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