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4,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