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胡永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6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胡永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95,61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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