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85號上 訴 人 有價智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元鐘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審關於上訴人不利部分撤銷。二、上開撤銷部分,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而觀原判決主文第1 項為:「被告(即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37 萬5,131 元,及自民國106 年4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37 萬5,1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1,6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