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85號
- 上訴人
- 百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儒
- 被上訴人
- 有價智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元鐘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