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85號上 訴 人 百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儒 被 上訴 人 有價智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元鐘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