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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30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鄭佾瑩徐淑芬劉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30號

上訴人
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被上訴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即第一審判決命撤銷美河市社區民國105 年9 月3 日第4 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玖、討論事項及決議」及「拾、選舉事項」之全部決議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6,002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下稱系爭補費裁定),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系爭補費裁定原本及正本、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已逾限仍未據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佐,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劉庭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3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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