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58號
- 上訴人
- 台灣動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曼白
- 被上訴人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上開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5058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19 萬8390元(認
定如後所述),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7萬842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命被告為本案給付及原告應同時履行對待給付之判決,雖僅就命原告應同時履行對待給付之全部或一部提起上訴,然因該判決命被告為本案給付及命原告為同時履行對待給付之間,在性質上具有不可分割之關係,且對待給付並非訴訟標的,本案給付始為訴訟標的,自應認當事人之上訴效力及於判決之全部,而係對該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非僅對命其同時履行部分提起上訴而已(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949號、94年度臺上字第296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依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上訴聲明第2 項請求廢棄原判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2 萬1395元;另依據前開說明,上訴聲明第3 項請求廢棄原判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7 萬6995元,合計為519 萬8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7萬8423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