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5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58號

上訴人
台灣動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曼白
被上訴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開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5058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19 萬8390元(認

定如後所述),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7萬842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命被告為本案給付及原告應同時履行對待給付之判決,雖僅就命原告應同時履行對待給付之全部或一部提起上訴,然因該判決命被告為本案給付及命原告為同時履行對待給付之間,在性質上具有不可分割之關係,且對待給付並非訴訟標的,本案給付始為訴訟標的,自應認當事人之上訴效力及於判決之全部,而係對該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非僅對命其同時履行部分提起上訴而已(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949號、94年度臺上字第296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依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上訴聲明第2 項請求廢棄原判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2 萬1395元;另依據前開說明,上訴聲明第3 項請求廢棄原判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7 萬6995元,合計為519 萬8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7萬8423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