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陳蒨儀
- 法定代理人許道義
- 當事人楊政龍、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黃耀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77號原 告 楊政龍 楊政蓉 黃秀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李翰洲律師 連星堯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訴訟代理人 劉怡秀律師 周瑤敏律師 複代 理 人 苗致偉 參 加 人 黃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訴訟之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裁定命參加人於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2 月17日送達參加人,有送達證書、受理訴訟司法文書寄存登記簿在卷足稽。惟參加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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