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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81號

原告
高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陳雪菁於該解散公司之身分及合法代理證明(包含但不限於原告公司登記表、公司章程、辦理解散登記時陳報主管機關之股東會會議紀錄或其他有選任清算人之證明)。

二、請說明原告喪失被告會員資格與原告無法招攬客戶間之因果關係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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