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52號
- 原告
- 羅得源
- 訴訟代理人
- 方志偉律師
- 被告
- 農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陽名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二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委任、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設址在台北市內湖區,為原告起訴狀所載,並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兩造間未以文書約定合意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