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乾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意敏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明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惟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