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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6號

返還開發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76號

上訴人
雲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廖羿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開發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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