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開發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76號上 訴 人 雲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廖羿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開發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2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