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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9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79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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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 張建群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士權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不

服本院106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74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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