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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0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302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儀貞
被告
竣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董敏俊
被告
黃一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陸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20條及保
    證書第7 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
    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竣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竣義公司)於
    民國104 年3 月9 日邀同被告董敏俊、黃一青等人簽立保證
    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被告竣義公司現在(含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
    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700 萬
    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嗣竣義公司於105 年3 月
    14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6 筆,金額共計500 萬元,其每筆借
    款金額、餘欠本金、借款起迄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
    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詎前開借款部分已
    經屆期,惟被告竣義公司僅償還本金694,041 元,及繳付利
    息至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4,305,95
    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依被告等簽立之約
    定書條款第5 條第1 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
    要求被告竣義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迭經
    催討無效,被告董敏俊、黃一青既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保證書、約定書、借據
    、綜合授信契約、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基準利率等件
    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
    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
    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3,669元          原告預納
合      計             43,669元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日/       │最後付息日│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到期日        │          ├────┬──────┼──────┬──────┤
│    │            │            │              │          │計算標準│  起迄日    │逾期6個月內 │逾期超過6個 │
│    │            │            │              │          │(年息)│            │按約定利率10│月部分按約定│
│    │            │            │              │          │        │            │%計收       │利率20%計收 │
├──┼──────┼──────┼───────┼─────┼────┼──────┼──────┼──────┤
│ 1  │800,000元   │522,384元   │105 年3 月14日│105 年9 月│3.16%   │自105 年9 月│自105 年10月│自106 年4 月│
│    │            │            │105 年9 月14日│7 日      │        │8 日起至清償│8 日起至106 │8 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        │年4 月7日止 │日止        │
├──┼──────┼──────┼───────┼─────┼────┼──────┼──────┼──────┤
│ 2  │800,000元   │800,000元   │105 年3 月15日│105 年7月1│3.16%   │自105 年7 月│自105 年8 月│自106 年2 月│
│    │            │            │105 年9 月15日│5日       │        │16日起至清償│16日起至106 │16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        │年2 月15日止│日止        │
├──┼──────┼──────┼───────┼─────┼────┼──────┼──────┼──────┤
│ 3  │400,000元   │400,000元   │105 年3月18 日│105 年7月1│3.16%   │自105 年7 月│自105 年8 月│自106 年2 月│
│    │            │            │105 年9月18 日│8日       │        │19日起至清償│19日起至106 │19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        │年2月18 日止│日止        │
├──┼──────┼──────┼───────┼─────┼────┼──────┼──────┼──────┤
│ 4  │1,200,000元 │783,575元   │105 年3月14 日│105 年9 月│3.16%   │自105 年9 月│自105 年10月│自106 年4 月│
│    │            │            │105 年9月14 日│7 日      │        │8 日起至清償│8 日起至106 │8 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        │年4 月7日止 │日止        │
├──┼──────┼──────┼───────┼─────┼────┼──────┼──────┼──────┤
│ 5  │1,200,000元 │1,200,000元 │105 年3 月15日│105 年7 月│3.16%   │自105 年7 月│自105 年8 月│自106 年2 月│
│    │            │            │105 年9 月15日│15日      │        │16日起至清償│16 日起至106│16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        │年2 月15日止│日止        │
├──┼──────┼──────┼───────┼─────┼────┼──────┼──────┼──────┤
│ 6  │600,000元   │600,000元   │105 年3 月18日│105 年7 月│3.16%   │自105 年7 月│自105 年8 月│自106 年2 月│
│    │            │            │105 年9 月18日│18 日     │        │19日起至清償│19 日起至106│19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        │年2 月18日止│日止        │
├──┼──────┼──────┼───────┴─────┴────┴──────┴──────┴──────┤
│合計│5,000,000元 │4,305,959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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