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61號原 告 弘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景賢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許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