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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6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61號

原告
弘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景賢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告
許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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