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85號原 告 何楊夜 被 告 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13266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其請求排除返還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 ○00號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當期公告現值核定之。又原告於系爭執行事件所占用而需返還之系爭土地面積計為48.68 平方公尺,而起訴時即104 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2,700元/ 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78,636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2,700元/ 平方公尺×48 .68 平方公尺=2,078,6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