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曾國烈、蘇文淙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云晟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蘇文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5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被 告 云晟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淙 被 告 蘇文淙 黃千姬(即蘇千姬) 蘇培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云晟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蘇文淙、黃千姬( 即蘇千姬)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云晟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蘇文淙、蘇培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云晟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蘇文淙、蘇培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云晟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2 年11月6 日、103 年8 月15日、同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惟被告於104 年10月3 日起即違約,尚欠如主文第1-3 項所示等情,已據其提出借款契約、利率查詢表、授信約定書等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3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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