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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00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青凱祥
被告
鳳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于世耕
被告
翁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叁拾肆萬叁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授信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鳳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鳳蓮公司)於民國100 年12月19日邀同被告于世耕、翁莉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及65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如附表所示,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計息方式係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55及1.775 浮動計息(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為年息1.30%,本件請求年息即為百分之3.85及3.075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鳳蓮公司僅清償部分本金,並各繳息至104 年11月19日、104 年11月12日止即未依約繳納,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5,343,698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于世耕、翁莉庭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利率變動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 條、第739 條、第740 條、第27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鳳蓮公司既尚欠原告本金5,343,698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並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于世耕、翁莉庭為被告鳳蓮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鳳蓮公司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5,343,698 元,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借款期間  │利               息 │違           約         金  │
│    │          │          │          ├────┬─────┼─────┬────────┤
│    │          │          │          │年利率%│ 起迄日   │起迄日    │計算標準        │
├──┼─────┼─────┼─────┼────┼─────┼─────┼────────┤
│    │2,500,000 │   583,444│100 年12月│3.85    │104 年11月│104 年12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 │
│ 1  │          │          │19日至105 │        │19日起至清│20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
│    │          │          │年12月19日│        │償日止    │償日止    │過6個月部分按前 │
│    │          │          │          │        │          │          │開利率20%      │
├──┼─────┼─────┼─────┼────┼─────┼─────┼────────┤
│    │6,500,000 │ 4,760,254│103 年6 月│3.075   │104 年11月│104 年12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 │
│ 2  │          │          │12日至108 │        │12日起至清│13日起至清│前開利率10%,超│
│    │          │          │年6月12日 │        │償日止    │償日止    │過6個月部分按前 │
│    │          │          │          │        │          │          │開利率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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