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賜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參加人
- 金鴻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炎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2.5平方公尺如原證1所示編號A之邊斜坡拆除,並返還該邊斜坡所占土地與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105年間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29,547元,則以上訴人主張該土地遭占用之面積2.5平方公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73,868元(計算式:629,547元×2.5平方公尺=1,573,8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