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賜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參加人
- 金鴻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炎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稽,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