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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林春鈴林玲玉唐玥
  •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徐炎堯

  • 原告
    周賜德
  • 被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鴻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賜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參 加 人 金鴻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炎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稽,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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