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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徐千惠蘇嘉豐黃鈺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智遠、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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