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7號
- 上訴人
- 千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碩堂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曾獻賜律師
高華陽律師
張玉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於原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6,124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