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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告
張淑月(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張李美菊(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林張芙美(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張惠美(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張永仰(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張淑華(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張永美(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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