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將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單聯璜
- 被告
- 許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米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