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號

確認使用管理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9號

原告
洪政德
被告
黃趙守白 原設台北市○○街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管理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坐落台北市○○區○○街○○○巷○號之一前如附圖所示編號B之停車位,被告之使用管理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與被告於民國60年間簽立合建契約,依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43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B停車位,被告仍享有權利,為利清償其對被告所有之債權,乃起訴請求確認以利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建契約、本院執行命令、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43號判決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使用管理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