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97號
- 原告
- 恰巴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良福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雲玉律師
- 被告
- 乙曼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志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霖律師
曹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文到5 日內具狀陳明原證3 時間表是何人提出?原告何時取得該時間表?取得之後有無表示意見?並請陳報當初協商契約內容或制定契約內容之人為何人,又兩造承辦人員為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