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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97號

原告
恰巴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良福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被告
乙曼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志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曹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文到5 日內具狀陳明原證3 時間表是何人提出?原告何時取得該時間表?取得之後有無表示意見?並請陳報當初協商契約內容或制定契約內容之人為何人,又兩造承辦人員為何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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