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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紀文惠葉藍鸚許峻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恰巴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良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曼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97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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